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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内字[2018]1号_图书馆数据管理规范(试行)

图书馆数据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业务数据的管理,保证各部门的业务数据能够有效、透明、公开和共享,促进图书馆业务的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图书馆各业务部门工作全过程的数据管理。

第三条 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覆盖各业务部门所有产生数据的工作环节,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集中提交、统一发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协调全馆业务数据的统一提交与发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提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对各部门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统一保存和归档;

(三)根据学校、行业主管等各级部门要求,负责图书馆数据的对外发布工作;

第六条 系统与技术部负责全馆数据汇总与管理的相关技术工作,并组织实施图书馆年度报告的编制。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承担特定数据内容的提供和更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从事部门相关数据的加工、整理和提交工作,并列入部门常规工作内容;

(二)根据确定的数据标准,定期向办公室提交整理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半年数据提交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周,年度数据提交时间为每年1月的第一周。

第三章  数据范围与要求

第八条 本规范应覆盖图书馆各部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馆藏资源、空间资源、学科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建设、教学与科研、党建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会工作、图书馆成果等各类数据,全面反映图书馆建设情况与服务水平。

第九条 各部门提供的具体数据内容应包含原始业务数据、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的图文描述以及必要的照片等数据素材,供年度报告、工作简报、学科评估等多种用途的数据发布及公开。

第十条 数据提供实行部门负责制:

(一)数据由指定的业务部门整理提交,保证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权威性;

(二)数据提交部门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相关数据标准及行业规范对内部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和定期提交,馆藏购置数据应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服务性指标应符合行业统计规范;

(三)数据提交部门应严格遵循本规范履行相应的数据管理工作职责,并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逾期未完成或数据质量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计入部门绩效考核。

第四章  数据利用与发布

第十一条 图书馆数据主要用于:

(一)数据服务:为学校各级部门的政策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等提供数据支撑与相关分析服务;

(二)内部共享:促进图书馆各部门业务工作的总结与交流,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数据深度分析等多种形式的业务探索与服务提升;

(三)对外宣传:塑造图书馆服务形象,提升图书馆在学校、行业中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图书馆数据及相关成果的对外发布及公开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图书馆各部门可参照本规范,根据管理需要制定部门内部业务数据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