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献资料损坏遗失等处理办法
(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读者借阅馆藏文献资料逾期的处理、损坏及遗失的补偿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馆藏文献资料包括图书馆收藏的图书、期刊、学位论文、光盘等文献资料。图书馆可借出的文献资料包括一般中外文图书及光盘(馆藏地址是各阅览室、徐汇中文书库、徐汇外国教材中心、奉贤新馆中文书库、奉贤新馆外文书库);各阅览室的期刊、参考工具书、学位论文等不予外借。
二、读者借阅馆藏文献资料逾期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馆借阅馆藏文献资料实行逾期停借制度。具体如下:
1、当读者所借图书的最长逾期天数不超过30天时,读者归还所有逾期馆藏文献资料后即恢复借阅权限;
2、当读者所借图书的最长逾期天数超过30天未超过60天时,读者归还所有逾期馆藏文献资料后,给予停借3天(1天按24小时计)借阅权限的处理,3天后恢复借阅权限;
3、当读者所借图书的最长逾期天数超过60天未超过90天时,读者归还所有逾期馆藏文献资料后,给予停借6天借阅权限的处理,6天后恢复借阅权限;
4、当读者所借图书的最长逾期天数超过90天时,读者归还所有逾期馆藏文献资料后,给予停借9天借阅权限的处理,9天后恢复借阅权限。
第四条 馆际互借文献逾期按文献提供方的逾期规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三、读者遗失馆藏文献资料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补偿原文献。
购买相同文献新书(同一品种、同一版次),须同时附上购买补偿文献的正规发票。
第六条 按照遗失文献分类别补偿。
1、中文图书补偿
(1)1990年以前(包括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照原书码洋的10倍进行补偿。该项的最低补偿额度为50.00元,原书码洋的10倍不足50.00元的按照最低补偿额度缴纳;
(2)199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照原书码洋的1.5倍进行补偿。该项的最低补偿额度为50.00元,即原书码洋的1.5倍不足50.00元的按照最低补偿额度缴纳;
(3)对于标价为0或没有标明码洋的中文图书,按照最低额度50.00元进行补偿。
2、外文图书补偿
(1)国内发行出版的影印本图书参照中文图书补偿规定;
(2)1990年以前(包括1990年)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按照原书人民币码洋的10倍进行补偿。该项的最低补偿额度为200.00元,原书人民币码洋的10倍不足200.00元的按照最低补偿额度缴纳;
(3)1990年后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按照原书人民币码洋的1.5倍进行补偿。该项的最低补偿额度为200.00元,即原书码洋的1.5倍不足200.00元的按照最低补偿额度缴纳;
(4)对于标价为0或没有标明码洋的外文原版图书,按照最低额度200.00元进行补偿。
3、遗失成套多卷书中的一本补偿同版套书中的该本书即可。
4、遗失孤本、绝版或有价值的文献,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5、遗失随书光盘时,读者应购买与原随书光盘内容完全相同的光盘进行补偿;读者若无法获得原随书光盘,需按此随书光盘的图书码洋原价补偿。
6、补偿遗失文献后,读者又找回所遗失的文献,该文献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将归读者所有,所补偿款项一经缴纳,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第七条 所有文献遗失补偿中,读者须缴纳文献加工费5元/册。
四、读者污损馆藏文献资料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读者借阅馆藏文献资料时应当场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提请工作人员记录处理。读者对所借馆藏文献资料应爱护保管,如有污损视同遗失,按照前述读者遗失馆藏文献资料的处理办法补偿。
五、读者擅自带离馆藏文献资料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图书馆馆藏文献离开图书馆,视为严重违章。读者应接受图书馆的批评教育,并提交书面检查,并记录严重违章一次;严重违章两次及以上者,视为主观故意,将报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条 若擅自将图书馆公物(包括各类文献、设备等)带离图书馆,一经查实须将原物归还。若擅自带离的设备等已遗失或损坏,须赔偿相关设备等并使其恢复原有功能;若擅自带离的文献已遗失或污损,则按前述读者遗失、污损馆藏文献资料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图书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遗失文献的加工费、补偿费上缴学校财务,上缴学校财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损坏遗失等处理办法》(图内字〔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