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信息发布媒介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电子显示设备、宣传陈列版(架)等馆内信息发布媒介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正面的宣传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信息发布媒介主要包括:徐汇校区和奉贤校区图书馆(图文中心)大厅及楼道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报刊阅读器、中文在线阅读机、读报机等电子阅览机,文化墙、流动性展览展示版(架)等宣传陈列版(架)等。
第三条 信息发布媒介的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集中审批与分散管理的管理模式。
电子显示屏由(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牵头管理,负责内容审核、信息发布及运行管理;综合服务与阅读推广部(“文化环境布置”团队)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系统与技术部负责技术维护。
电子阅读机等与馆藏内容相关的阅读设备,由采编部牵头管理,负责馆内、外的协调管理和宣传;读者服务部负责日常运行(包括指导读者查阅等)管理;系统与技术部协助做好运行维护。
宣传陈列版(架)由综合服务与阅读推广部负责协调管理。
第四条 信息发布媒介是图书馆重要的宣传文化阵地。信息发布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致力于弘扬和传播先进文化,凸显图书馆特色和优势,建设优秀校园文化,更好地服务师生。
第五条 信息发布媒介的牵头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信息发布计划,协调组织好发布内容,确保发布内容信息准确、合法和时效性。
第六条 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重要活动、服务信息发布、新闻宣传、阅读推广和新书导读等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重要新闻、重大事件通知公告;
2.重要活动、重大节日的宣传标语;
3.学术报告、讲座预告;
4.图书馆阅读推广暨校园文化活动的宣传;
5.新书导读、新书推荐、图书排行榜、数据库使用导航等方面的重要服务信息;
6.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内容审核程序:
1.信息提供方必须是图书馆在职职工,通过邮件提出申请并附件提交信息电子文档,一般需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授权发布的信息由馆内职工负责转载,并提交申请,由专人负责审定后方能发布;
2.信息提供方(个人)发布的内容需所在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审核批准的基础上,方可提交申请;
3.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由信息提供方负责,阅读推广“文化环境布置”团队负责人负责审核,凡涉及到特别重要信息发布,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第八条 宣传陈列版(架)的使用由综合服务与阅读推广部充分挖掘资源,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信息发布媒介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发布不合法、不准确、不健康信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追究相关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