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共享空间及宣传与阅览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共享空间及宣传与阅览设施的使用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图书馆的宣传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底线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共享空间主要包括会议室、研讨室、影视室、公共服务大厅等场地(所);宣传与阅览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电子显示屏,中文在线阅读机等电子阅览机,文化墙、流动性展览展板(架)等宣传展板(架)。
第三条 宣传与阅览设施信息发布内容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凸显图书馆特色和优势,建设优秀校园文化阵地,更好地服务师生。
第四条 宣传与阅览设施的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集中审批与分散管理的管理模式。牵头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信息发布计划,协调组织好内容发布,确保发布内容信息准确、合法、及时。
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重要活动、服务信息、新闻宣传、阅读推广等相关内容的发布,由(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牵头管理,负责内容审核、信息发布及日常运行管理;系统与技术部负责技术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安全和内容安全,保障设施可管可控;遇有重大宣传活动需要时,由学校委托党委宣传部统一调配使用。
电子阅读机等与馆藏内容相关的阅读设施,由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部负责日常运行(包括指导读者查阅等)管理;系统与技术部协助做好运行维护。
宣传展板(架)由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进行日常使用,(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配合管理。
第五条 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内容审核程序:
1.电子显示屏发布的内容由信息提供方负责,(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和发布。对于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2.信息提供方必须是图书馆在职职工,通过邮件提出申请并附件提交信息电子文档,一般需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授权发布的信息由(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负责转载,并提交申请,由专人负责审定后方能发布;
2.信息提供方(个人)发布的内容需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3.通知类实体展架(易拉宝等)信息发布参照电子显示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宣传展板(架)信息发布、内容审核程序:
1.宣传展板(架)内容由信息提供方负责,由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部指定专人审核。对于党政类的展览,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2.当宣传展板(架)信息提供方为图书馆在职职工时,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部提出申请,由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部指定专人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信息发布。
3.当宣传展板(架)信息提供方为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时,需提前一周以上向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部或(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须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团委书记或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审核同意。
第七条 对宣传与阅览设施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发布不合法、不准确、不健康的信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损坏宣传与阅览设施,若损坏则须赔偿相关设施使其恢复原有功能。
第八条 在图书馆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所使用的会议室需经(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预约审批后方可使用。其中,明德书房(徐汇)、至善书苑(奉贤)以及所有会议室、大研讨室均需提前一周向(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预约,待审批后方可使用。馆外单位在我馆举办的哲社报告会,必须从严把关,在学校信息门户中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在馆举办。研讨室、会议室所开展的活动的主讲人若是校外人员,视为举办哲社报告会。
第九条 小型研讨室是为读者提供小组教学或学科研究讨论的交流场所,不得用作个人自修和开展商务活动。采用网上预约、专人审批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本规定由(读者)共享空间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图书馆信息发布媒介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图内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