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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内字[2021]3号_图书馆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图书馆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委字〔2016〕42号)精神,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图书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图书馆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决定;

(三)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图书馆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四)图书馆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包括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资源建设、事业发展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相关政策等;

(五)图书馆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图书馆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六)图书馆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

(七)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事项;

(十)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策;

(十一)校级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需要由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图书馆内设机构干部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学校中层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

(三)校内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上级党代会代表的推荐;

(五)学校及图书馆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图书馆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六)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图书馆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申报学校及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五)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

(六)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图书馆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金额在3万以下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由分管领导与馆长商定或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或预算外项目,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项目的支出需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金额在0.5万元以下项目的支出需由分管领导与馆长商定或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受赠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资金或物件的使用需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价值在0.5万以下的资金或物件的使用需由分管领导与馆长商定或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图书馆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为图书馆集体决策机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图书馆党委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需提前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免,要严格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华委字〔2020〕49号)”,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十条  党委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之处以《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委字〔2016〕42号)为准执行。原《图书馆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图内字〔2018〕6号)同时废止。